物流业收300亿大红包?交通部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编辑:佚名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阅读: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包括挂车)维护制度。
(一)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结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参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营运车辆维护技术规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相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及车辆运用状况确定。
从事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自行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及其他专用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办法,保证车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记录内容应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拥有10辆以上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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