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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收300亿大红包?交通部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编辑:佚名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阅读:

(二)车辆检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车辆的;

(三)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现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章中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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