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收300亿大红包?交通部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编辑:佚名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阅读: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应按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总质量12吨以上货车(含汽车列车)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36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36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委托运输驻在地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转籍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重新委托转入所在地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客车还应进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方可申领转籍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认定应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规定,认定周期应与计量认证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做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在报告单上标注结论。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检测和评定应客观、公正、准确,并做到服务规范、竞争公平、收费合理。
第三十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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